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自认的效力如何认定

一、案情简介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尚欠工程材料款。在诉状中,原告称被告已付工程款万元,被告在庭审中认可付款万元的事实,但原告又称付款万元中包括甲方供材所涉及的款项,实际付款少于万元,并要求被告提供付款证据,被告予以拒绝。

在本案中,当被告拒绝提供付款证据时,法院是否可要求被告举证证明付款事实?

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的经验,并从法院审理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二、实务分析

该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欠付工程款纠纷。在诉状中,原告称被告已付工程款万元,被告在庭审中认可付款万元,但原告又称付款万元中包括甲方提供材料所涉及的款项,实际付款少于万元。这种情形,仍属于双方当事人对是否欠付工程款以及欠付多少工程款同时存在争议的情形。

徐宝同律师认为,原告作为提出权利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被告应付工程款的事实以及仍欠付工程款的事实负担证明责任,如果被告提出抗辩的。被告应对已付工程款的事实负担证明责任。在本案中,如果对被告应负工程款的事实无法查清,将直接影响到查清被告仍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后来又称付款万元中包括甲供材,实际付款少于万元,这表明,双方当事人之间仍对被告应付原告多少数额工程款的事实存在分歧。

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已付工程款万元,属于原告的自认证据,应当对原告产生约束效力,同时免除被告与此相关的证明责任。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如欲撤回这一自认证据,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满足以下其中的一个条件,要么征得被告的同意,要么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且与事实不符。

在原告对被告已付工程款万元的事实予以明确承认的情况下,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提供付款证据,因为这一事实已成为被告的免证事实。即使法官也无权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其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万元的事实。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特别是在合同纠纷方面。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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