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网仲科技王亚洲互联网借贷不适用于先
根据在年6月7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新司法解释。在该司法解释中,最人民法院明确提出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截定顾回执行申请,即先予仲裁机制将不适用于网络借贷合同。
而最近零壹财经发布的一篇名为(网仲科技王亚洲:“网络仲裁+网贷催收”的难点与优势
兵器谱访谈录)的文章,笔者感觉有点匪夷所思,难道写这篇文章的作者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新司法解释吗?
根据这个问题我们采访了YIJIA壹家媒创始人徐亮,根据徐亮表示:目前互联网借贷关系使用互联网仲裁存在多种的法律问题,而这些法律问题都是互联网仲裁解决不了的,比如说:零壹财经发布的这篇文章中提及的针对贷后管理或出现逾期后实现高效清收的公司却很少,但很多金融机构的痛点往往在贷后管而整篇文章未提及贷后风控管理及催收机构带来的法律问题的存在性。
在过去的一年里,债务人不仅仅遭遇了催收机构“犯罪式”的暴力催收,而互联网仲裁偏偏解决不了这些催收机构侵犯名誉权、肖像权、传播淫秽信息、威胁恐吓这些“软暴力”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而文章中提及的网仲科技我们也做了一些了解,根据我们的调查“网仲科技”存在的有两家,两家的经营范围都属于正常的互联网公司的范围。
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而互联网仲裁则是指仲裁程序的全部或主要环节,均在网络上进行。
主要的是,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于不能仲裁的案件类型已经很清楚,主要的是互联网借贷关系大多都存在着纠纷,而不是互联网金融公司单独提交的单方面申请仲裁,而是需要双方在意愿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章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法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这些,零壹财经在其发布的文章中一个字都没有提及,问题是整篇文章都在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认为零壹财经或者网仲科技在无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新司法解释吗。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新司法解释中也明确了相关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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